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律师 > 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 正文
艾英信、傅伟亮等退伙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民终2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英信,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伟亮,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必图,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图盛劳务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宏伟,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伟,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电子局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因与被上诉人张洪伟退伙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英信、傅伟亮、王必图、吴宏伟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诉讼费、律师费由张洪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以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与张洪伟的合伙行为即合伙建设、经营行为及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因约定经营范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中,没有证据证明合伙建设、经营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未认定双方约定经营范围的事实。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必然错误,一审判决适用《吉林省城乡规划法》认定合伙协议无效错误。王必图等4名合伙人在2018年10月24日前是吉林市丰满区百岁护养院(以下简称百岁护养院)的债权人,2018年10月24日后,百岁护养院法定代表人张洪伟无力支付工程款,在其恳求下,王必图等4名合伙人依据签订的《百岁护养院合伙协议书》成为了合伙企业百岁护养院的合伙人,开始共同建设、共同经营护养院。二、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庭审时,双方对合伙事实争议大,王必图等人一方人数为4人,张洪伟在一审庭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审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应裁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法发[2019]20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即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那么本案必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判程序违法。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文件错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一审判决驳回艾英信、傅伟亮、王必图、吴宏伟的诉讼请求,造成艾英信、傅伟亮、王必图、吴宏伟合伙投入形成的百岁护养院财产被张洪伟非法侵占。一审判决未对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进行释明或依法作出裁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张洪伟辩称,一、合伙协议无效。(一)张洪伟与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不存在真正的合伙或承包关系。百岁护养院在扩建时形成的工程欠款和借款,是单位行为、单位债务,因百岁护养院暂时无力偿还欠款,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将工程欠款和借款当做张洪伟个人债务,迫使张洪伟签订合伙协议和承包协议。(二)合伙、承包协议必然损害百岁护养院中老人的利益。根据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约定,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将百岁护养院作为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即从中获取巨额利益,而利益的来源只能是百岁护养院的老人,通过高收费或降低服务等方式取得,必然损害百岁护养院老人的合法权益,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张洪伟与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二、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无权要求张洪伟退出百岁护养院。百岁护养院是经民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属于非营利性单位,百岁护养院变更负责人需报民政部门审批,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无权要求张洪伟退出百岁护养院。三、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本案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要求发回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张洪伟退伙,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百岁护养院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除张洪伟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承担协助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新法定代表人义务;二、解除张洪伟对合伙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履行交接合伙企业资产、财务账册、公章等企业印章及合伙企业相关证照手续义务,判令张洪伟给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承包费合计235.4万元及利息,以投资额为基数,按约定利率月1.5%支付承包费至协助合伙企业办理完法定代表人更名之日止;三、张洪伟负责履行将改扩建的房产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于2021年06月30日前从合伙企业房产二楼中迁出;四、诉讼费、律师费由张洪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百岁护养院成立于2015年7月,2017年11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洪伟。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百岁护养院坐落在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阿什村五社,建筑面积为560.62平方米,层数为1层,高度为3.4米。开办资金为3万元,有效期限为2017年10月至2020年11月9日。张洪伟在经营吉林市丰满区百岁护养院期间,将原有房屋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其间,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吉市国土资罚字(2018)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百岁护养院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百岁护养院于2018年5月,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阿什村五组占用503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占用的土地中,符合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551平方米;不符合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81平方米。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令退还在丰满区小白山乡阿什村五组非法占用的5032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符合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三栋,占地面积2199平方米);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81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2018年10月24日,王必图、艾英信与张洪伟签订《百岁护养院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本养老院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出资建设,共同经营,所有合伙人均按照股份的多少享有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具体权限按照拥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协议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合伙人出资及确认表(一)》,约定:张洪伟入伙资金为250万元。2019年4月14日,王必图、艾英信与张洪伟签订《百岁护养院股东协议》一份,对于双方建设护养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9月25日,因养老院建设尚欠傅伟亮款项,王必图、傅伟亮、艾英信与张洪伟签订《丰满区百岁护养院出资确认表二》,该表对于各方建设房屋投入情况进行了明确,同时确认了四人投入资金情况。同日,吉林市丰满区百岁护养院出具《丰满区百岁护养院股权分配表三》一份,对于双方持有股份额进行约定,百岁护养院加盖公章。2019年10月7日,王必图、傅伟亮与张洪伟签订《百岁护养院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将股权承包给张洪伟,承包经营期间,张洪伟按投资金额每月1.5%支付承包费用。承包期限为三年。合同还对各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发包方处王必图、傅伟亮、张洪伟签字捺印。2019年12月23日,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向百岁护养院下发整改意见告知书,法人张洪伟签字。2020年1月14日,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下发吉丰民请[2020]3号文件,内容为:张洪伟对养老机构进行了改(扩)建,在上报停业申请时,区民政局已告知其需要先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改(扩)建。2019年6月,百岁护养院工程已改(扩)建完毕,但相关的土地、消防等审批手续未办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丰满区民政局只为其进行了备案,未发放回执,待相关手续齐全,踏查合格后再发放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方可营业。但在此期间,百岁护养院已经开始招收老人,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已经于2019年12月末及2020年1月初检查并下发关停通知,动员入住老人搬离,现在恳请区政府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百岁护养院的老人进行疏散,对养老院查封等联合执法。2020年4月1日,王必图、傅伟亮、艾英信与张洪伟签订《丰满区百岁护养院出资确认表三》一份,对各方投入资金进行了调整。2020年5月12日,《百岁护养院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显示:决议百岁护养院法人变更为王必图,张洪伟需承担变更之前的所有债务,各股东的利息(按原定承包合同1.5%计算)和经营期间提前收取老人的费用从其股份中扣除。如法院判决股东承担,其他股东享有向张洪伟追偿的权利。张洪伟对上述决议表示不同意。2020年7月6日,因张洪伟向吴宏伟借款未归还,王必图、傅伟亮、艾英信、吴宏伟与张洪伟签订《百岁护养院出资确认表四》,约定:各方资金投入情况。同日,张洪伟向王必图、傅伟亮、艾英信、吴宏伟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张洪伟保证在2020年7月30日之前买断各股东的股份,付清本金和利息。如果张洪伟在2020年7月30日之前没有支付各股东的本金和利息,按承包合同2020年9月30日到期。如果张洪伟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没有支付各股东的本金和利息,承包合同作废,取消张洪伟的经营权并让出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30日,百岁护养院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内容为:合伙企业百岁护养院股东对股东张洪伟损害股东利益及合伙企业利益要求张洪伟不再担任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事宜。张洪伟在承包期间承包利息按办理完变更手续后终止。张洪伟个人承担在承包期间内发生的本人以及护养院的一切费用。现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以张洪伟违反合伙协议、侵害合伙人权益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形成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本案中,王必图、艾英信最初于2018年10月24日与张洪伟签订《百岁护养院合伙协议书》,之后陆续签订了数份协议等,双方协议约定了各方为合伙关系,共同出资建设,所有合伙人按照股份多少享有建筑物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伙协议约定的建设建筑物未经审批而进行建设行为,甚或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其合伙建设的行为必将导致养老院行业混乱,而养老院行业涉及人民群众养老的重大民生问题,合伙建设并经营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因约定经营范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同理,傅伟亮及吴宏伟后续的入伙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承包协议等均无效。关于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本案中相关诉请,请求权基础均建立在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故其诉请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提交证据:建筑工程大清合同、百岁护养院结算表。证明:2018年8月23日,王必图与百岁护养院签订了一号、二号、三号楼及诊所住宅楼的《建筑工程大清合同》,经工结算,程总金额为3,298,466元。
张洪伟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是百岁护养院债务,不是张洪伟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洪伟对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张洪伟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8年8月23日,王必图与百岁护养院签订《建设工程大清合同》,约定:百岁护养院一号、二号、三号楼及诊所住宅楼由王必图进行土建大清包。2018年10月18日,王必图与张洪伟在《吉林市丰满区百岁护养院结算汇总表》签字,确认工程总金额为3,298,466元。
本院认为,二审中,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明确其请求履行的是2020年7月6日签订的《百岁护养院出资确认表四》以及2020年12月30日签订的百岁护养院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的诉讼请求系基于百岁护养院为合伙企业,其对百岁护养院拥有《百岁护养院出资确认表四》中确定的份额及2020年12月30日会议纪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主张。现百岁护养院在民政局登记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合伙企业。百岁护养院扩建后,已经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在丰满区小白山乡阿什村五组非法占用的5032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三栋,占地面积2199平方米)。扩建后百岁护养院相关的土地、消防等审批手续未办理,丰满区民政局只为其进行了备案,未发放回执。故扩建后的百岁护养院并非受法律保护的物权范围,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与张洪伟对百岁护养院享有份额的约定无效,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31元,由上诉人王必图、艾英信、傅伟亮、吴宏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卓
审判员      刘静
审判员     付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阳
书记员     徐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