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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端奏凯资本管理合伙企业、姚飞入伙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12526号
原告:深圳市云端奏凯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里浦街坂田集团商务中心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53454N。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德兴。
被告:姚飞,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原告深圳市云端奏凯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姚飞入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1日,被告和原告、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陆德兴、谭鹏飞、张国坤签署《深圳市云端奏凯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约定被告和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共向原告投资828万元。其中,39.5553万元列入注册资本,788.4447万元列入企业资产。上述全部出资于2020年7月1日前缴足。原告注册资本的551.4086万元中,被告认缴出资3.5829万元,持有原告0.6498%的财产份额。列入原告资产的788.4447万元中,被告认缴出资71.42万元。2016年8月5日,被告、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与陆德兴、谭鹏飞、张国坤签署《深圳市云端奏凯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被告认缴出资额应当在2020年7月1日前不限次数缴足。2016年8月11日,原告就被告入伙事宜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被告成为原告有限合伙人,持有原告0.6498%的财产份额。2020年6月30日,由于被告入伙后一直未缴付任何投资款且缴付期限即将到期,原告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邮寄了《缴付出资通知函》,通知被告按时缴付投资款,同时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缴付出资通知书》的扫描件。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既未向原告交付过任何投资款,也未向原告提交过任何书面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付投资款75.0029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75.0029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为标准,自2020年7月1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2020年6月30日收到原告寄来的《缴付出资通知函》,通知我方于2020年7月1日前缴付出资,否则将视为放弃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作为退伙处理。但原告一直未就办理退伙手续事宜与我方进行任何沟通;2、根据涉案增资协议约定:退伙是退还全部已缴投资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方式,作为收益一并返还。基于此约定,我方既然退伙,原告再追缴出资纯属无理;3、签署增资协议的乙方包括我方、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所有人至今都没有缴付出资。原告作为企业,只起诉我方一人缴付出资,显然极不公平,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4、原告是深圳市云端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端信联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我方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就职于云端信联公司,成为原告合伙人仅是为了间接持有云端信联公司的股份。我方现已离开云端信联将近三年,对云端信联公司和原告目前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综上所述,原告应给我方办理退伙手续,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被告和原告、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以及陆德兴、谭鹏飞、张国坤签订一份《深圳市云端奏凯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协议》,列有鉴于原告系于2015年12月18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合伙制企业,陆德兴、谭鹏飞、张国坤为原合伙人。原告、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自愿申请作为新有限合伙人加入原告,原合伙人同意接纳入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原告、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承诺向原告投资828万元,其中39.5553万元列入注册资本,该等出资占原告7.1735%出资额,剩余788.4447万元列入企业资产。原告、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全部出资于2020年7月1日前缴足。本次合伙经营的全部投资款项,旨在间接持有云端信联公司的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原告持有云端信联公司76.95%的股权份额。协议各方同意,完成投资后,按照云端信联公司估值1.5亿元计,原告、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间接持有云端信联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52%。后续增融资,原告、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出资比例同比例稀释。本次增资完成后,被告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结构为出资额:3.5829万元,出资比例:0.6498%。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退伙事宜,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为保证投资合伙人的权益,已按约定缴纳认缴出资款的,参与企业利润分配,退伙时退还全部已缴投资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方式,作为收益一并返还;未实际缴纳出资款的,参与利润分配至退伙时上一年度,退伙不再做其他任何权益分配。被告和原告、刘荣、陈华峰、刘建国、邓春林、严峻以及陆德兴、谭鹏飞、张国坤分别在上述协议上签章予以确认。
2020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缴付出资通知函》,内容中列有:原告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551.4086万元中,被告认缴出资3.5829万元,持有合伙企业0.6498%的份额。列入企业资产的788.4447万元中,被告认缴出资71.42万元。请被告根据协议的约定于2020年7月1日前将上述实缴资本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如被告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时间、金额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将视为放弃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作为退伙处理。已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可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因合伙人之行为导致合伙企业利益受损的,合伙企业还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原告在上述通知函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缴付其认缴出资,遂诉至本院,诉求被告缴付相应出资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则对此不予认可。经庭审询问,被告确认其主张现已退伙,无需缴纳投资款。如原告要求其办理退伙手续,被告可以配合。
另经查,被告原系云端信联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为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
本院认为,合伙企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在本案中,涉案原、被告及其他合伙人签订的《深圳市云端奏凯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执行。根据上述增资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7月1日前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款项。同时,原告在向被告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函》中明确列明,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时间、金额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将视为放弃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作为退伙处理。原告加盖公章确认上述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此亦无异议。且经庭审询问,被告明确表示应视为其现已退伙。本院认为被告已以其未缴纳出资的不作为行为达成了上述退伙条件,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并不持有异议。故本院确认被告实际已系退伙。且根据协议显示入伙的目的在于间接持有云端信联公司的股权份额,原告在签署增资协议时系云端信联公司员工,但在2018年5月份后即离职,亦并非系其员工身份。故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在被告实际已退伙的情况下,原告在本案中仍诉求其缴付合伙出资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未依照相关协议缴纳出资款的行为,构成对其他守约合伙人的违约。原告出具的《缴付出资通知函》,亦列有“已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可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故原告作为合伙企业,而非已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在本案的诉求亦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云端奏凯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7.6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杜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