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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彪、江泽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5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泽彪,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泽军,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泽润,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上诉人江泽彪因与被上诉人江泽军、江泽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7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泽彪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江泽军、江泽润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江泽军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
被上诉人江泽润未作答辩。
江泽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江泽彪、江泽润向江泽军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元;二、判令江泽彪、江泽润向江泽军支付违约金6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均由江泽彪、江泽润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江泽彪、江泽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泽军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元;二、江泽彪、江泽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泽军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限);三、驳回江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江泽军预交),江泽军承担310元,江泽彪、江泽润负担2290元,江泽彪、江泽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泽军径付。
本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中,江泽军已依约将案涉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出,江泽彪、江泽润未按时足额支付案涉股权转让款,江泽军依约有权要求江泽彪、江泽润支付全部转让款。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当事人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判令江泽彪、江泽润应向江泽军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2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无不当。江泽润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综上,上诉人江泽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江泽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房依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