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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307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志坚,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
负责人:杨荣灿。
上诉人李志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8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李志坚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55518.55元、未付保费5450元;2.李志坚立即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李志坚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李志坚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55518.55元、保险费54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李志坚负担。
判后,上诉人李志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分公司收取贷款人李志坚砍头息12500元,以天天盈货基定投直销在兴业银行扣走12500元砍头息;2.每月收取不合理保费1500元共收了14个月,保费与被保不一致,没有起到收取保费义务;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各种恶劣手段和恶语恐吓迫使李志坚还款,擅自查阅李志坚银行流水,擅自盗取李志坚通信记录电话号码打电话骚扰李志坚和李志坚家人、亲朋好友,直接打电话骚扰李志坚客户造成客户丢失,最终工作失业。严重影响李志坚的正常生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对此负责。要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登人民日报和上中央电视对李志坚公开道歉30天,对骚扰过的其余人和客户登门书面道歉。李志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李志坚所提上诉理由,均与本案诉请及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李志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淼
审判员 谷丰民
审判员 汤 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宁
                                          曾晓敏
                                          梁景樱